多起危险化学品相关违法处罚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03 阅读:67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湖南境内)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会同该县黄花镇政府对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普通仓库内查获罐装液化丁烷气、高寒液化气等7739件。经查,仓库内所存危险化学品系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属于危险化学品,易燃气体类别1。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口头协议,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从源头工厂订购的罐装液化丁烷气、高寒液化气等危险化学品通过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送到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由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卸载并储存在该公司产普货仓库内,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用户下单信息后,再由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寄递给下单用户。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通过快递报价单核算快递费(快递费包含仓储费、人工费、打包材料费、寄递费),从 2023 年10月至 2024 年 4 月底,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先后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寄递罐装液化丁烷气、高寒液化气快递 577622 单(次),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快递费用 256.0564万元。(本案涉及的湖南某供应链有限公司、运输公司已另案处理,某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邮寄危险化学品线索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处理情况】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上海某公司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采取电商平台销售,2023年10月起,该公司先后采购珠海某企业等五个生产企业生产的丁烷气等危险化学品,委托江西一家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公司发送到长沙某公司,由长沙某公司进行收货、储存,然后根据上海某公司提供网购订单打包后,交由圆通快递公司送递给订单的客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海某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危险化学品,委托无危货储存资质的企业进行储存、装卸以及发货,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存在重大的公共安全风险。本案执法人员通过抽样检验认定物质属性、多渠道调查询问、讨论、发函等固定证据,并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对关联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移交,对同类违法行为具有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丁烷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可用作工业原料,也可用作民用领域燃气使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长沙县2022年“6.1”早餐店爆燃事故事故,就是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违规将不符合燃气质量要求的工业用丙烷销售至餐饮业作民用燃气用所致。为认真汲取教训,执法单位就本案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还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处罚的法律适用上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并分别向县城市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专题函请认定,县城市管理局认为国家没有规定丁烷气属于城镇燃气范畴,各地也没有就丁烷气的生产经营颁发过城镇燃气许可证,不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列情形;县应急管理局认为,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鉴于其上游企业均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成分属于危险化学品,出具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查处意见。

尹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5日,湘潭市岳塘区应急管理局会同荷塘派出所对该区荷塘街道易家坪村易家村民组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民房内查获氩气、丙烷、乙炔等8类510瓶危险化学品(89个实瓶、421个空瓶)。经查,民房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系尹某某所有,尹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2001年开始就从湘潭、宁乡等地3家气体公司分别购入瓶装氩气、丙烷、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仅2021年至查获之日(可查证日期),就已非法购入氩气、丙烷、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2200余瓶储存在自建房内,然后通过三轮摩托车以流动方式售卖给周边企业、个体户,至查获之日,已售卖瓶装氩气、丙烷、乙炔等危险化学品(工业气体)2110余瓶,违法所得8328元。

【处理情况】
尹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岳塘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储存活动,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物品、没收违法所得8328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经营前,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活动。本案涉案人员未取得任何资质和证照,擅自非法获取危险化学品存放于自建房内,通过自驾三轮摩托车,转卖到周边企业和个体用户非法获利。执法单位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同类案件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杨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生物质燃料)案
【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5月22日,邵阳市双清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石桥街道办事处对邵阳市液压件厂周边民房进行安全检查,在一民房内查获中管华盈“尾气清洁剂”(生物质燃料)634件9.946吨。经查,民房内储存的物品系杨某某所有,抽样经检验机构检测为危险化学品,其主要成分为甲醇、醇基燃料等多种危险化学品混合物,闪点(闭口)小于 40℃,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利用某新能源公司驻邵阳的存货地点,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尾气清洁剂”销售(查获之日为第一次进货)。

【处理情况】
杨某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尾气清洁剂)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双清区应急管理局责令杨某某停止非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尾气清洁剂)9.946吨、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双清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0.5万元奖励。

【典型意义】
“尾气清洁剂”(又名生物质燃料)是传统汽车燃料的替代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火灾、燃爆等事故。本案涉案人员心存侥幸,采取会员积分制、分装销售的模式,变相经营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抽样送检、评估现实风险,及时锁定证据。鉴于本案中涉案人员能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尚未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现实危害,执法单位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同类案件起到警示作用。

查获多起瞒报不合格出口危险化学品
大连海关所属大连港湾海关关员在对一批申报出口船舶用油漆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贴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危险货物运输警示标签,但企业并未按照危险货物向海关进行申报,共计231桶、8547千克。经专业机构鉴定,这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联合国编号为UN 12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在进出口时须向海关申报。目前,该批货物已移交后续部门作进一步处置。

皇岗海关在对一批申报出口的95%阿维菌素原药、98%虱螨脲原药开展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属于《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列明的第6类危险货物,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货物共计17吨,申报货值37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南京海关所属连云港海关关员在对一批进口货物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申报为“十二烷基苯磺酸”,存在涉危风险。经检验鉴定,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化学品,属于8类危险货物。由于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申报,涉嫌“涉危不报”,目前,海关已对该批货物依法进行查处。依据有关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对于进出口伪瞒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海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莲塘海关关员在对一批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室内除臭剂”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为白色球状固体。经进一步查验,确定货物实际成分为萘,具有易燃性,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该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 1334,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该货物属于第4类危险货物,共计26吨。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涉嫌逃避出口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在进出口时须向海关申报。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违法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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